在合肥讨债房屋拆迁补偿 安顿人经过补充协
栏目: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21 08:16
房产拆迁纠葛案例简介:
 
钱某和妻子共有一套房产,妻子逝世较早,两人育有一子一女。钱某和儿子、孙女共同寓居在该套房屋内。2009年该房拆迁,钱某、儿子、孙女被列为拆迁安顿对象。钱某与拆迁部门签署了《房屋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其中拆迁部门给予钱某一家货币补偿安顿款共计30万元。又在补充协议中以“该户房屋较新,房屋装修较好,产权人高龄,长期瘫痪在床”为由,一次性照顾补偿80万,共给予补偿款110万。2010年,钱某因病逝世。钱某在生前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曾作出书面布置,名为遗言:其中我40%款买房给儿子寓居运用,过世后,产权归儿子一切。其中30%我本人购置产权房,待我过世之后归女儿一切,其中10%之款,主要作为我暮年生活所需运用,待我过世后归女儿一切;最后的20%之款归女儿一切。女儿以为货币补偿安顿款30万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富,属于母亲的局部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补充协议补偿的是针对父亲个人的补偿,应当依照遗言执行。但是儿子以为,关于母亲局部的法定继承没有意见,但是针对补偿协议中的补偿中应当有本人和女儿的份额,应为他们三人同为安顿对象,不应算作钱某个人遗产的范围,因而不同意钱某女儿的分割计划。为此,钱某女儿提起诉讼,请求钱某儿子给付相应的拆迁安顿补偿款。
 
天津房地产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钱某的遗产范围到底是几。钱某签署了《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商定了货币补偿款30万,这一局部财富属于钱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富,双方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分割。也就是说,上述30万中,有一半属于钱某的遗产,另一半属于妻子的遗产即15万,应当由钱某、儿子、女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双方后来签署的补充协议,商定基于房屋保管完好、产权人高龄并重症论述再一次性补偿80万元,是针对钱家的艰难状况的补偿,没有扫除其他拆迁安顿人的利益,因而不宜认定为全部归钱某一切。应当在在80万中扫除对钱某儿子和孙女的补偿。剩余的局部归于钱某的遗产,依照钱某的遗言停止分配。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补充协议中的补偿款中有儿子和孙女的份额,判决儿子和孙女取得拆迁安顿补偿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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