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债公司电话后受赠与的房产能否收
栏目: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19-04-21 08:48
房产纠葛案例简介:
 
2008年1月,侯某和白某办理了却婚手续。婚后一个月侯某将其一切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白某,之后白某向侯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永远不。但是,在结婚半年后,侯某和白某因家庭琐事争持不时。之后白某提出。之后,侯某请求撤销对白某的赠与,将房产恢复为其一人一切。侯某以为,当初本人将房屋过户给白某是赠与行为,而且是附义务的赠与,白某的义务就是永不,如今白某提出了,那么侯某就提出要撤销房屋的赠与。而白某以为,保证书和房屋过户时没有关系,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商定附随的永不的义务。
 
天津房地产律师剖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本人的财富无偿的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合同。赠与能够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义务。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是赠与人担负一定的给付义务。本案中,侯某以为其赠与白某是以白某保证不为附随义务的,但是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男女双方又结婚的自在也有的自在,不能经过合同方式排出。所以侯某将房屋过户并非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赠与人能够在财富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前款规则。本案中,侯先生曾经将房屋过户给白某,赠与行为曾经完成,财富也已转移。所以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律根据,因而侯某的诉讼恳求不能得到支持。
 
判决:
 
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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