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讨债律师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与处罚
栏目: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2-09-22 12:35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及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迫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自在权,所谓身体自在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本人的意志决议本人身体行动的自在权益,公民的身体自在,是公民正常工作、消费、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在,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则:“中华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进犯。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议或者决议,并由机关执行,不受拘捕,制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在。”因而,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在的行为。

  本罪损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益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在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益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局部,民事权益的享有基于民事权益才能。凡具有民事权益才能之自然人均依法享用包括身体自在权在内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才能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用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历,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能一概对等。因而本罪损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普通违法行为的人和立功嫌疑人。有一种观念以为,非法拘禁罪中的“别人”,只是指有依照本人的意志支配本人的活动才能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才能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整没有依照本人的意志支配本人的活动才能的人,如婴儿、严重的肉体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别人身体自在的行为。

  这里的“别人”没有,既能够是违法公民,也能够是犯有错误或有普通违法行为的人,还能够是立功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的身体自在。凡契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在罪,如非法拘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式“*”、“隔离检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在。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谨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在,如;另一类是间接拘谨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行将别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分开、逃出。剥夺人身自在的办法既能够是有形的,也能够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办法。此外,无论是以、胁迫办法拘禁别人,还是以狡诈办法拘禁别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在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别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在,不具有连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霎时性的剥夺人身自在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在的行为必需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则,关于有立功事实和严重嫌疑的人采取拘留、拘捕等人身自在的强迫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逮捕时,托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以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在。关于正在实行立功或立功后及时被觉察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窜的、正在被追捕的人,大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益,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在。依法收留肉体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能够是国度工作人员,也能够是普通公民。从实践发作的案件来看,多为控制一定职权的国度工作人员或基层乡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常常触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的;有的是经上级指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筹划、指挥者,有的是入手、奉命看守者。因而,处置时要留意,依法应当追查刑事义务的,只是其中的直接义务者和出于陷害、和其他卑劣动机的人员。对其别人员应实行区别看待,普通不追查刑事义务。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心,并以剥夺别人人身自在为目的。“聚众”,普通是指汇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差错不构本钱罪。非法拘禁别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打击;有的是不调查研讨,客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存心,另有所图。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需具有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的目的,成心施行了非法拘禁别人,即构本钱罪,假如非法剥夺别人身自在是为了其他立功目的,其他立功比非法拘禁罪处分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及法律规则

  

  《刑法》238条第三款规则:为讨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200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为讨取法律不予维护的债务非法拘禁别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则:“行为人为讨取*、赌债等法律不予维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线 

  1、划清普通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立功。非法拘禁行为,只要到达相当严重的水平,才构成立功。因而,应当依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要素,综合剖析,来肯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1] 2、划清违法逮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拘捕是违背拘留、拘捕法规的行为,普通是司法人员在按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状况决议、批准、执行逮捕时,违背法律规则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普通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拘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立功嫌疑人家眷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要素形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立功。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线 

  两者都属于进犯人身权益的立功,理论中常常相互牵连,容易混杂。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普通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度工作人; 

  2、立功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立功行为的立功嫌疑人; 

  3、立功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迫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后者是对立功嫌疑人运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假如两罪一同发作,互有关联的,普通应按牵连立功从一重罪处置。非国度工作人员有相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能够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罪及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停止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因冻饿等缘由而死亡、受伤等。关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状况,应当留意,本条第2款明白规则,非法拘禁“运用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因而,一方面关于这种状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另一方面,要留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需是在非法拘禁中“运用”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重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关于人身安康有严重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状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成心伤害、成心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办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绳,从一重罪定罪处分,即按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非法拘禁罪与罪、取证罪构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状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停止或逼取证言的行为。关于这种情形,应按罪或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分。当然,假如行为人在拘禁别人停止、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要挟办法障碍国度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要挟、办法障碍全国和各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祸和突发事情中,以、要挟办法障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责的行为。除成心障碍国度平安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国度平安工作任务形成严重结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求“、要挟办法”外,、要挟办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立功必备的行为办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普通是指对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迫,例如殴打、等。司法理论中,常常有以等非法拘禁的办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作。这实践上是一行为同时冒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根本相同,这就触及到终究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分的问题。我们以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分,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实质特征。当然,假如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差错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分,由于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则了却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成心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与干预婚姻自在罪的想象竞合 

  干预婚姻自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状况,所不同的是,干预婚姻自在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则为“通知的才处置”,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则,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状况下发作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状况予以剖析: 

  (1)假如以非法拘禁干预别人婚姻自在,尚未形成严重结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揭发的,不宜追查被告人的刑事义务。由于本法规则了通知才处置的准绳,在处置干预婚姻自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通知,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置准绳适用非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通知,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置,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非法拘禁办法干预别人婚姻自在,惹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准绳追查被告人的刑事义务。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矩,干预别人婚姻自在惹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通知的才处置”之列。因而,呈现这种状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准绳处置。不过本条规则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本法第257条规则干预婚姻自在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二者相比拟,前者为重,因而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思索到前者重得多,而且思索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肉体,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恰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办法干预别人婚姻自在,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能否通知而分别处置: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通知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准绳,以非法拘禁罪的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追查被告人的刑事义务,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置。这时由于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干预婚姻自在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置,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则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依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干预婚姻自在罪的根本构成中,属于“通知的才处置”的范畴,第二,假如当事人未通知的,就不应追查行为人的刑事义务。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分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则,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益,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分。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分。 

  所谓具有殴打、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停止殴打或。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状况的殴打、能否包括殴打、行为构成立功的情形,应当包括重伤罪和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成心伤害罪在内,关于差错形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成心形成重伤的,则应依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则,以成心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差错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重伤为成心而差错地形成重伤的情形在内,由于这种情形仍为成心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讨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指的是为讨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白规则,“为讨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而假如是行为人为讨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别人的,则应以刑法第239条的罪定罪处分。 

  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分,仅限于“应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应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分。另外,应当留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分。比方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情节的,就属于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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